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废水处理工程的控制水平宜与总体工程的整体控制水平相当。废水处理工程仪表的运用和控制要求,应根据废水水质、水量、废水处理工艺、排放标准及运行要求,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。
8.1.2 废水处理过程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工程规模、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。大、中型及工艺复杂的废水处理工程可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(PLC)或分散控制系统(DCS)。小型和简单的废水处理工程可采用常规控制仪表及模拟盘。
8.1.3 大、中型废水处理工程以及无人值守的废水处理站宜设置独立的控制室,小型废水处理工程且与其他系统毗邻设置时,可与其他控制室合并设置统一的控制室。
8.1.4 无人值守的废水处理站宜设置中央监控系统,且宜与中心控制室中央监控系统统一设置。
8.1.5 当废水处理工程采用集中控制时,控制室内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系统和设备可实现远程启动、运行、停运以及其他必要操作;
    2 系统和设备可实现正常运行工况下的监测和调节;
    3 系统和设备可实现异常工况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。
条文说明
8.1.4 进行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时,采用必要的监控和控制方式,对于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、经济高效的运行是必不可少的。但是单项工程的控制水平宜与整体工程一致,避免标准不一和无谓的投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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